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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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號: | 11330104396490754E/2019-31421 |
公開形式: | 主動公開 |
公開時限: | |
公開范圍: | 面向社會 |
是否有效: | |
文號編號: | |
發布機構: | 區市場監管局 |
責任科室: | |
生成日期: | 2019-06-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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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
當事人:劉芳金;男;出生于1967年3月18日;漢族;住址:江西省吉安市永豐縣石馬鎮北坑街3號;身份證號碼:362425196703184011。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一案,現已調查終結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第八十四條第(一)項的規定,決定對你作:1、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叉車;2、罰款30000元。因通過其他方法無法送達,根據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》第七十四條第(五)項的規定,現本局采取公告方式送達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杭江市監丁罰處字〔2019〕12號)。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,即視為送達。如你對上述行政處罰不服的,可以自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。特此公告。
附件: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杭江市監丁罰處字〔2019〕12號).doc
杭州市江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
2019年6月6日